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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泉水玩“古董水”概念 小心逾越法律红线

来源:燕赵晚报    时间:2023-06-15 15:00:39


(资料图)

近日,上海一女子在高铁上花15元买了一瓶塑料瓶装矿泉水,上面写着“水龄16500±150年”,怀疑是不是喝到了“古董水”。6月12日,该款矿泉水出品公司客服回应称:“我们水的矿化周期比较长,你现在饮用的每一滴水都是16500年前的。”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水环所郭先生表示:“个人认为这是不科学的。(16500年)这是水的表观年龄,不是绝对年龄。”(6月14日上游新闻)

按照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,水是有“年龄”的,认定也并不是多大难事,而且方法有很多。比如通过其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可以判断水的年轮。水龄实验有助于认识地下水的循环和更新能力,为可持续开发利用地下水提供重要参数指标。但是,也要清楚的是,地下水是流动的,在地层里面的含水层可能很古老,但如有年轻或年老的水补给,整个水的年龄情况就不一样了,可能就没有一一对应关系。也就是说,水的“年龄”是可以测出来的,但这个数字叫做水的表观年龄,不是绝对年龄。而且为了严谨起见,在相关“水龄”的检测报告里都有交代,就是为了防止有些人偷换概念。

如此,此次当事企业把一个检测报告里检测的一部分水的“水龄”,直接嫁接到其生产的所有矿泉水的上面,当然玩的是断章取义、移花接木、以偏概全的障眼法,尽管其在16500后缀了“±150”,看似更加严谨,其实并不影响这样给其生产的矿泉水标示“水龄16500±150年”的不严谨、不科学。

如果说,这样的标示,仅是在一般的水上面,比如给河水、井水,也许还真是无须计较,因为这也许很难影响其他人的利益。但是,当这样的标示作为广告,贴在作为商品的矿泉水瓶上,并影响消费者知情权,进而影响他们正确判断和选择的时候,这可就不仅是不科学的问题,恐怕还是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。

我国广告法规定,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;广告使用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,并标明出处。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,应当明确标示。我国价格法也规定,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。

说实话,关于水的水龄,大家可能并不太关心,大家更关心的其实是水质,因为“水龄”与水质并无必然关联。但个别企业之所以把矿泉水标示“水龄16500±150年”,说穿了,就是一种新的宣传炒作,目的还是欺骗消费者多多购买相应品牌的矿泉水,令人遗憾。

事实上,像这样虚玩科学、实坑消费者的现象,近些年并不少见。比如玻尿酸凉皮、从没生过气的羊、一夫一妻制的鸡下的蛋等,最终目的只有一个,就是想借此抬高价格、提升销量牟取更多利益,这在当时都引发了巨大的舆论挞伐。问题是,即便如此,时至今日为什么还有人玩并不靠谱的“古董水”概念?原因也许很多,但关键的一点还是一个“利”字在作怪,还是这样做成本很小、收益却可能很大。

这就再次提醒,针对矿泉水标示“水龄16500±150年”,社会可以当作茶余饭后的一个谈资一笑了之,经营者也要依法自觉积极改正。同时,作为市场执法等部门,却要深刻看到这样做背后的危害,并采取措施强力制止,让违规者付出应有代价,不敢也不想再为,让觊觎者放弃幻想,把不轨掐灭在萌芽状态。(余明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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